这批农残超标的芒果共7.1kg,是从崇州一蔬菜经营部购入的,购进单价3.56元/kg。
“这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经营农残超标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将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邛崃市市场监管局羊安监管所所长说,“当时,龚大爷现场未能提供进货的相关凭证,如果确实未履行进货查验等法定义务,按照法律规定,即便从轻处罚也将会罚款5万。”
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必须以“四个最严”确保“舌尖上的安全”,经营农残超标的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须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
去年以来,各地司法部门强调“过罚相当”,在行政复议和对行政争议案件进行监督过程中,针对行政处罚结果明显与违法情节不成比例的情况,要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校准。
此前,某地因抽检发现芹菜不合格而开出的“天价罚单”,最终被法院裁定“不予强制执行”,就是“过罚相当”的典型。
如果按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减轻处罚,有可能因为没有落实‘四个最严’要求被追责;如果严格食安法规定处罚,又可能司法部门认定为‘小过重罚’,我们基层执法人员也很难自己去平衡这个度。
经过长时间的实际调查,韩军充分了解了商家的实际情况,龚大爷也找到了进货票据,并如实说明了进货情况。如此一来,就有实打实的证据证明,龚大爷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进了这批问题芒果。
“初次违法”“非主观故意”“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有了这些重要条件,按照新出台的《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但是这仍然是违法行为,只是不予处罚,你之后也一定要记住进货查验,保存好台账”告诉龚大爷。
“现在,我们已经将线索移交到上游商家所在的崇州市市场监管局进行调查。一直要追溯到根源,看哪个环节出了问题。”
成都市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也提醒商家,日常一定要做好进货查验并索证索票,规范经营行为,一同保障食品市场秩序安全稳定。
此次出台的“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列出了处罚依据和免罚条件,给基层执法提供了更清晰的标尺。把法治温度贯穿于立法、执法各环节,将惠及更多经营主体。
过去一年,成都市登记在册的经营主体增至395万户,居副省级城市第2位,其中绝大多数是小微经营主体,他们既是整个产业链供应链的“毛细血管”、市场的“神经末梢”、服务群众的“经济细胞”,也是促进就业、改善民生的重要力量。
“免除一笔罚款可能挽救一家小微经营主体。”成都市市场监管部门相关负责人说,营商环境的优化,需要精准执法,一方面严格监管,一方面柔性执法,宽严相济,“既能呵护经营主体,又能把规矩立起来,让营商环境更优化、经营主体更活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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