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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贺平市监处罚〔2025〕2号)贺州市平桂区兴旺水果经营部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香蕉案-Long8

桂贺平市监处罚〔2025〕2号)贺州市平桂区兴旺水果经营部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香蕉案

发布时间:2025-01-22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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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贺平市监处罚〔2025〕2号)贺州市平桂区兴旺水果经营部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香蕉案(图1)

  (桂贺平市监处罚〔2025〕2号)贺州市平桂区兴旺水果经营部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香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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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桂贺平市监处罚〔2025〕2号)贺州市平桂区兴旺水果经营部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香蕉案

  2024年11月4日,贺州市平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广西民生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抽样人员来到贺州市平桂区兴旺水果经营部,在经营部负责人冼太保的陪同下对该经营部采购的香蕉进行监督抽检,其中抽样产品为香蕉,抽样信息如下:样品名称:香蕉,抽样单编号:XBJ78,购进日期:2024年10月26日,抽样数量:4kg,备样数量:2kg,单价:4.2元/kg。

  2024年11月28日,我局收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推送的检验报告,贺州市平桂区兴旺水果经营部购进的以下水果:香蕉(购进日期:2024年10月26日)经广西民生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并于2024年11月28日出具《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No:BFSQE110088003C), 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12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该经营部,现场向该经营部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并现场告知该经营部在法定期限内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时该批香蕉已经售卖完毕,没有库存,故没有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2024年12月16日,经领导批准,我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2024年12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

  当事人于2024年10月26日在广东高州市长坡镇雷垌何旺华代购站购进了香蕉29.5kg,经广西民生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抽样检验, 该批次香蕉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标准指标≤0.05mg/kg,实测值0.25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申请。截止2024年12月17日,上述批次香蕉已经销售完毕。当事人陈述,上述香蕉销售进货价格是XX元/kg,销售价格是4.2元/kg,运费及代收费0.6元/kg,货值金额共123.9元,共获得利润20.65元。

  当事人未能提供广东高州市长坡镇雷垌何旺华代购站营业执照及该批次香蕉检验报告,提供了相关批次香蕉的供货数量、代收费、运费微信聊天记录。

  1.2024年11月2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香蕉抽检项目截图1张,证明案件来源;

  2.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其具有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能力;

  3.由贺州市平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1份、广西民生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食用农产品)(抽样单编号:XBJ78)1份、广西民生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抽样检验时取证的相片3张,证明上述批次香蕉被抽样送检的事实。

  4.广西民生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0:BFSQE110088003C)、《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各1份,证明上述批次香蕉被抽样送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有提出异议和申请复检的权利的事实。

  5.2024年12月3日贺州市平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现场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送达回证》1份,证明贺州市平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相关文书、贺州市平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签发的《责令改正通知书》(桂贺平市监责改〔2024〕153号)各1份、并证明该批次香蕉已销售完毕、我局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6.当事人提供与供货商广东高州市长坡镇雷垌何旺华代购站供货及相关运费、代收费等的微信记录共3张,证明当事人购进香蕉进行经营、部分履行索证索票的事实。

  7.2024年12月17日贺州市平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通知书》、《询问笔录》《违法所得计算表》以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当事人采购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香蕉并从中获利的事实;

  8.当事人提供的减轻处罚申请书一份,证明当事人在案发后,认识错误,积极主动进行整改,且家庭经济困难,主动申请减轻行政处罚。

  9.贺州市平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委托书》、广西民生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批准检验检测的能力范围(食品)、抽样人员黄贵翔、黄鹏上岗证书、检验人员吴启艺、冼文坚、黄镇东的检验员证各1份,证明贺州市平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西民生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负责贺州市平桂区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及检验机构、抽样人员和检验人员有相应资质的事实。

  我局于2024年12月3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贺州市平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桂贺平市监罚告〔2024〕156号),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吡虫啉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香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案发后主动整改,主动采取减轻危害后果的措施,且食品货值金额较小,违法情节轻微,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六十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7“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减轻处罚的适用情形: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等人身危害后果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2.产品未销售;或者产品已经销售且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4.违法行为人因残疾、患有重大疾病、失业等生活确有困难的。裁量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香蕉的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广西贺州桂东农村合作银行平桂支行(账户:贺州市平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675)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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