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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1268元被罚50000元判刑8个月这些行为要不得!

发布时间:2025-02-16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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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1268元被罚50000元判刑8个月这些行为要不得!(图1)

  小蔬通过整理农业农村部及各地农业农村部门公布的2024年涉及蔬菜种植经营的典型案例、指导案例,进一步解析了可能导致蔬菜农残超标及使用禁限用农药的种植行为,供广大菜农朋友们

  2023年4月26日,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农业农村局对罗某某豇豆种植基地豇豆开展监督抽查。经送检,豇豆样品检测出禁用农药克百威、农药噻虫嗪和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当年5月6日,将该案移送景洪市公安局环食药侦大队并立案侦查。

  经执法人员调查,2022年,罗某某与他人合伙在景洪市从事种植,其中罗某某负责打药施肥等技术工作。2023年1月起,该基地为了获取经济利益种植豇豆。罗某某在种植豇豆过程中,明知丁硫克百威农药不能用于蔬菜农作物,仍擅自使用滴灌方式将丁硫克百威农药用于豇豆种植并出售。

  不仅如此,同批次豇豆种植过程中,罗某某在未经过农药使用安全间隔期的情况下,采摘使用过噻虫嗪、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两种农药的豇豆并出售。经检测,抽检的豇豆样品克百威、噻虫嗪、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三个检测项目均判定为不合格,属于在食用农产品种植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

  2024年8月2日,罗某某被判决: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内禁止从事与食用农产品种植、销售相关的活动。

  2024年1月,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对恩施州巴东县农户黄某种植的芹菜开展监督抽查,在芹菜样品中检出禁止在蔬菜上使用的农药毒死蜱。巴东县农业农村局进行了立案调查。

  经调查,黄某将防治柑橘蚧壳虫没有使用完的毒死蜱喷洒在芹菜苗床上,用于杀地下害虫。苗床产出的菜无市场交易行为,无违法所得。虽然经公安机关审核,没有刑事立案,但行政处罚不可避免,2024年4月,黄某最终被给予停止生产经营、并处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对涉案芹菜全部销毁。

  犯这种错误的人不止黄某。2024年7月,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当地某村的菠菜地进行执法检查。在查验投入品使用情况过程中,发现该菜地地头摆放着1瓶使用后的“阿维菌素”药瓶,该农药登记使用范围为“棉花”。

  种植户韩某某供述,他以每瓶18元的价格购买了“阿维菌素”1瓶,于2024年7月17日上午在种植的菠菜上进行了喷雾使用防治害虫。当事人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农药的行为,最后被当地执法人员责令立即改正,并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12日,赣州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赣县大队收到案件线日,在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超市销售的豇豆进行抽检中,检出灭蝇胺项目含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经查,这批抽检不合格的豇豆为赣县某蔬菜专业合作社于2023年10月31日销往该超市的,共19.7千克,销售金额为126.8元。赣县某蔬菜专业合作社经营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赣州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26.8元、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4月,张家港市农业农村局收到无锡市梁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函。函件显示,市场监管部门在无锡市惠山区某农贸市场内钱某经营的蔬菜摊上查获一批啶虫脒项目检验不合格的小白菜。经调查,涉案小白菜是钱某从无锡市梁溪区某农产品经销部购入的。该农产品经销部的负责人谷某提供产品来源证明显示,涉案小白菜种植户为张家港市乐余镇某村的蔬菜种植户郝某。谷某进货5箱小白菜,共50公斤,进价为每公斤1.5元,共计75元。

  张家港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郝某进行了执法检查。郝某是蔬菜种植户,共种植10亩蔬菜,品种为小白菜和青菜。面对执法人员的询问,他表示,在一整轮的涉案小白菜种植过程中,他共使用3次啶虫·哒螨灵微乳剂,“用量一瓶盖,大概每亩20克,一般8天打一次。”执法人员发现,涉案农药包装标签显示,该农药的使用技术要求,小白菜每季最多使用2次,安全间隔期为7天。“我当时没注意农药包装上的标签。我以后一定按要求使用。”郝某说。

  2024年9月1日,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农业农村局收到该市白银区市场监管局《案件移送函》。函件显示,白银区市场监管局在抽检中发现韭菜农残超标。9月2日,平川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对移送案件线索进行核查,在韭菜收购商处调取收购户台账记录,发现超标韭菜来自平川区水泉镇双岔村种植户宣某某,随即执法人员现场查看了宣某某韭菜种植地。

  根据宣某某供述,他2024年5月29日向其种植的韭菜施用了高效氯氟氰菊酯,未达到该农药安全间隔期7天,于2024年6月3日收割后进行销售,以1.6元/千克(0.8元/斤)销售300千克(600斤),销售收入480元;剩余韭菜是2024年最后一茬韭菜,不再收割。

  执法人员根据韭菜种植习惯,最后一茬韭菜来年春季铲除后,待生长收割再销售,推断剩余韭菜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最终,平川区农业农村局责令宣某某立即改正不执行农药使用安全间隔期规定的行为,并作出没收非法所得480元并处320元罚款的处罚决定。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禁止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农药管理条例》规定,农药使用应按照标签规定的使用范围、安全间隔期用药,不得超范围用药。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的生产,不得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

  农药残留是指农药使用后一个时期内没有被分解而残留于生物体、农产品、环境(土壤、水体、大气)中的微量农药原型、有毒代谢物、降解物和其他转化物的总称。农药残留是施药后的必然结果,但如果超过了最大残留限量,则会对人畜或其他生物产生不良影响。农药残留与农药本身的物理化学性质、作物本身的种类以及农药的使用环境、使用频率和施药时期都有关系。

  基于此,执法人员提醒广大菜农朋友,要规避上述案例中存在的风险,需要落实好各项农业安全生产措施:

  其次,使用农药时要认真阅读农药标签标注的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注意事项及安全间隔期;

  第三,做好农产品的生产记录,如实记载农业投入品使用时间、使用剂量、方法、首次上市时间和收获结束时间等,确保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

  另外,小蔬建议把下图存下来,打印一张放在您的基地或者家里,避免下次施用农药时不小心用到了禁限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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