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简称:食安法)制订于2009年,2015年、2018年和2021年各修订1次。食安法竟然在法规备案审查平台上搜索不到,但在国家法律数据库里有,见下边二维码链接。
当时很多媒体将其报导为最严食安法,特地引用第69条进行报导。导致公众和市场监督部门以为,只要使用了转基因食品,就必须进行公示,必须满足消费者的知情权。
本人在网上搜索发现,近5年来使用转基因油未标识被罚案,涉及11省44起,山东招远市就有7起。罚款金额从500元到30000元不等,最严重的被吊销营业执照。
最近引发舆情的是,2024年10月的天津肯德基使用转基因油未明示被立案调查的事件。目前,本人了解到的情况是,天津方面悄悄撤销相关报道,但其他媒体转发的相关报道还在。
然而,更详细的执法依据是2009年制定、2016年、2019年和2021年三次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2019版《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里增加了对转基因标识的规定,即第33条:
2002年发布、2004年修订的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是目前中国唯一对转基因食品有标示要求的法律。
该办法的转基因标识目录,不包括餐饮业使用转基因原材料加工后的食品,因为“餐饮业生产的食品”已经不属于农业转基因生物。
2018年,三部委发布关于加强食用植物油龙8技术支持标识管理的公告,要求转基因油本身要标识,但未要求餐饮业对使用转基因油进行标识。
2016和2019年,农业部专家以及国家市监局网站都公开澄清:不是所有含有转基因成分的食品都叫“转基因食品”,餐饮行业使用转基因油无需标注。
在上位法或权威部门已经明确定义“哪些转基因食品需要强制标识”的情况下,各地市场监管部门以食安法第69条为依据,擅自扩大了强制标识转基因的食品范围,作出了错误的执法,理应纠正。
天津肯德基被立案调查事件虎头蛇尾,应该就是市场监管部门意识到执法依据不足而悄悄纠错了。然而,本人投诉的所有错误执法,全都自称没龙8技术支持错。
比如下面这个四川南充市高坪区市监局的信访处理意见书,完全无视国家市监局和安徽省市监局的权威解释,强辩称:
按《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法》,使用含有农业转基因生物成份的产品加工制成的产品也应当进行标注。案件当事人使用加工原料为转基因大豆的食用油加工制售食物,即使最终成品中不再含有转基因成份,也应当标注。
按《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法》,针对快餐业提出了更明确的规定,该办法也适用于餐饮业。
即便这些错误的执法被纠正了,但食安法第69条依然存在。这条真的有必要存在么?本人认为,从一开始就没必要存在,现在更是应该尽快删除或换一种措辞,因为食品安全与否,首先是个科学问题。
在一部关心食品安全的法律里,强制对转基因食品进行标识,起到的效果只会是暗示转基因食品不安全。然而,这种强制和暗示完全没有科学依据支持,只是被抹黑转基因的全球/社会舆论裹挟而做出的错误立法。
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在全球科学界已得到公认,并不存在争议。民间由于种种原因,黑转基因安全性的声音持续存在。
农业农村部从2010年起就建立了【转基因权威关注】专题网页,上面有大量专家/院士辟谣转基因不安全的权威科普。这些科普指出,任何明示或暗示转基因食品不安全的言论,纯属造谣。
转基因食品能够上市销售的前提,是国家已经依法组织了转基因安全评价,用法定的科学检测试验数据判定了安全性,跟传统食品至少一样安全,实质等同。
2024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加大种源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以转基因为主力技术的基因育种,正是其中的关键技术。
2024年也是中国转基因商业化元年,目前有37个转基因玉米、10个转基因大豆等获得商业种植许可,史无前例。
为扫清基因育种技术的发展障碍,2024年国家网信办对抹黑转基因安全性的言论开展了最严厉的打击,农村农业部网站屡次转发网信办打击造谣转基因账号的通报。
转基因食品进入市场后就跟传统食品一样,归于食安法的流通环节管理。在安全问题上不存在需要区分转基因与非转基因,理论上、逻辑上都不需要标识。
然而食安法没有要求标识使用农药,反而强制要求标识转基因食品,这是对转基因食品的歧视和双重标准,因为转基因食品与传统食品安全性没有区别,已是科学共识。没区别而非要标识,那是一种折腾;没区别而非要知情权,那就是一种矫情。
以【消费者关注/知情权】要求标识转基因,没有任何实质意义。既然转基因食品与传统食品一样安全,甚至更安全,有什么理由需要特别的知情权呢?
杂交只是不太精确的转基因,农药更是妥妥的食品安全风险因素,消费者为什么不要求标识杂交和农药呢?
公众主张知情权的直接原因,是对转基因安全性不放心。这种担心可以理解,但并不理性,因为转基因食品安全性在科学上已经被证实。
因为这种不理性的主张而对转基因食品强制标识,那是迎合民粹思想,只会阻碍基因育种这种新质生产力的发展。
更需要警惕的是,公众之所以在转基因上主张知情权,对于高风险的农药倒是没有这种主张,背后是有一股势力在抹黑转基因。后者是一种意识形态,甚至是一种遏制中国的武器。
这种意识形态来自国外的极端环保主义以及贸易保护主义,在国内被一些别有用心者利用,煽动公众以所谓知情权名义,对转基因食品进行暗示不安全的强制标识。
这股抹黑转基因的势力,在中国已经得逞了很多年,让中国的基因育种技术起了个大早,赶了个晚集。
张启发院士用11年时间,经过各种严格评价审核,于2009年获得了两种转基因大米的安全认证。
但是,某著名前央视主持人为代表的一伙人掌握舆论话语权,掀起了造谣抹黑转基因技术的高潮,张院士的两种转基因大米直到2013年还未获批准商业种植。
2013年10月9日,在武汉华中农业大学举办的“全国首届黄金大米品尝会”上,张院士对记者说:推动转基因水稻产业化不能再等,再迟缓就是误国。
这种科研与应用的严重脱节,导致中国基因育种产业化发展不起来,反过来对基因育种科研影响也非常大,损害中国的硬实力。
幸好,在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世界形势下,我国重新梳理科技兴国的战略,提出新质生产力概念,并将基因育种技术纳入,由此扫除了舆论障碍,才让基因育种技术走上了发展的快车道。
如果为了照顾转基因恐惧者的知情权,可以参考不吃猪肉者。不吃猪肉的消费者,可以自行组织生产销售专门的无猪肉食品,并标识为“清真”。
不吃转基因者的消费者,也可以要求商家负责检测排除转基因成分并标识“非转基因”,由此带来的成本由消费者和商家一起承担。政府可以提供检测,监管标识欺诈行为。转基因食品无需标识,接受者也不关心这个问题。
基因育种已是国家战略,中国的基因育种覆盖面会越来越广,非转基因农畜品种会越来越少,如果非要标识,那就应该适时转为反向标识“非转基因”。谁需要标识“非转基因”就由谁来买单,包括标识管理的各种成本以及监管检测费用。
可以预见,2024年起各种国产转基因原料将迅速普及,基于其加工的次级产品也会层出不穷。转基因到底要不要标识?需要标识到何种程度?这些问题必须厘清。
2023年10月17日,农业部公开征求《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修改稿的意见。本人看到公众号【qiuwenjie】2023年11月04日有对修改稿进行解读,大意如下:
首先,整个食品的产业链很长,要在产业链的所有环节中都识别是否存在转基因成分并进行标识,这会极其麻烦而且成本高昂,最终导致转基因食品失去成本优势,生产经营者避之不及。
其次,从定量上讲,转基因成分含量多少需要标识,也是一大难题。多数国家设定了阈值,比如欧盟是0.9%,澳大利亚是1%,韩国是3%,日本是5%。中国以前没有设定阈值,前述的处罚案只看是否用了转基因成分,这相当于零阈值,根本不合理。
回到初心上,既然转基因食品与传统食品的安全性没有实质性区别,那么任何以安全为名义,去规定含量超过XX%需要标识,都是一种自欺欺人的做法。所以,不是设定标识阈值的问题,而是转基因根本就不需要标识。
一年过去了,新版《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仍未正式发布。可见在食安法不修订的情况下,只从技术上去调整转基因标识,难度非常大。坦白来说,这种技术调整只可能损害基因育种产业,不会有任何积极意义。
食安法,归根到底是保障安全。既然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与传统食品没有区别,那就应该避免出现任何歧视转基因或暗示转基因不安全的叙事,为基因育种的发展铺平道路。
食安法第69条已经是阻碍基因育种发展的最大意识形态障碍,应该尽快修订。我的建议如下:
如果做不到,建议改为: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或传统食品,可以标示“转基因”或“非转基因”,生产经营者必须为这种标识的真实性负责。
食安法还有两条提到了转基因,分别是:第125条【关于转基因未标识的处罚标准】;第151条【转基因食品和食盐的食品安全管理,本法未作规定的,适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这些从属于第69条的条款,根据第69条的修订进行调整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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